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23年9月18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之规定,以及《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促进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
我会会员,以及各分支、内设机构会员均是本会会员,收费标准相同,享受权益相同。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团体会员单位:
⒈ 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⒉ 副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
⒊ 一级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⒋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二、个人会员:
1、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2、由于个人会员人数较多,根据实际情况本会决定个人会员应按届(每届五年)缴纳会费。
第五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的权益
(一)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享有免费办理会员证的权益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享有自愿和另外一名本会会员共同实名举荐会员和会员单位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举荐和被举荐成为本会各个专业委员会专家的权利,但是每个会员不能担任二项以上的专委会专家。
(四)会员享有免费参加本会中国书画文化人才库的资格。会员按照本会中国书画文化人才库的行业标准,享有参加考试进级的相关权益。
(五)会员享有报名参加本会志愿者活动的资格。享有免费参观本会书画艺术院线,以及与本会签约的中国书画文化艺术公园、书画创作基地、书画科技产业园的权益。
(六)会员享有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中国书画文化展览的权利。
(七)会员免费享有参加本会文体活动的资格,以及自费参加本会合唱团、掼蛋、桥牌、足球队等文体活动的权利。
(八)会员享有向本会央视频公众号、报刊等媒体投稿的权利。以及同等条件下,投稿作品的优先采纳权,并且享有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九)团体会员单位按照会员单位的等级享有依次免费办理10名、5名、2名、1名个人会员证的权益。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会费等级,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创办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资格。本会需授予团体会员单位相应匾牌。
(十)会员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费缴纳办法
1、团体会员单位经本会理事会确定为理事会员单位,副理事会员单位、一级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四级。
2、每年第一季度前由协会办公室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财务部。
3、个人会员在入会时,一次缴纳一届5年的会费。
4、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有关规定,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5、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及会员个人,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6、社会组织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相关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7、团体会员单位分别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可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第六条 会费用途
1、本会办公室房租;
⒉ 本会日常办公费用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费用,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⒊ 本会开展业务活动经费;
⒋ 本会常设机构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5 本会官网、公众号、融媒体、会刊编印、行业标准制定,以及通讯费;
⒎ 本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1、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2、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3、成立会员部,以加强对促进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4、促进会接受党的相关机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5、凡1年不缴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6、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减缴或免除会费。
7、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8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