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
(2023年9月1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是由中外著名书画家;书画理论家、书画文化学者、书画金融和科技工作者等;书画文化艺术院校、书画文化艺术和媒体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书画文化产业从业者,以及广大书画爱好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书画文化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国书画文促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Culture Development ,缩写为:CAPPCCD。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行业协会的证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设立党组织,依法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有力条件。
本会是直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党的领导是中央社会工作部领导下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委。
本会接受党和国家相关社会组织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shuhua520.org.cn \ www.shuhua520.com.cn \ www.shuhua520.cn
本会的央视频公众号:《中国书画》和《大美乡村》。
本会邮箱:shuhua201306@163.com
本会热线电话:010-536022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全心全意地开展中国书画文化人才服务。建设中国书画文化人才库,制定中国书画文化人才行业标准,依法开展中国书画文化人才培训和技能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中国书画文化人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和技能测评、职称参评等,以及新型人才确审等专业人才服务;推陈出新,积极落实中国书画人才老中青培训和成才计划,健全中国书画人才的人力资源和志愿者服务体系,大力培育优秀书画文化人才。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中国书画资讯宣传和文化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本会官网,办好本会在央视频、新华网视频、人民网视频等国家级融媒体平台上的本会《中国书画》《大美乡村》等公众号;落实本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中国书画文化舆情工作,发挥央视频等融媒体公众号的文化宣传主渠道作用,将书画文化研究、书画展览院线体系、书画创作基地、数字书画科技产业园和书画文化融媒体宣传体系相结合,形成完善的工作体系;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相关报刊,做大、做强本会中国书画融媒体矩阵;编纂并发布年度《中国书画文化白皮书》,为党和国家决策提供决策服务。
(三)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文艺方针,发挥全国性书画文化社会组织的平台作用,凝聚中国书画文化资源,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党学“四史”的号召,开展“新时代中国书画红色经典创新工程”活动,办好红色书画院线展览院线,弘扬优秀中华传统文化,赓续红色基因。
(四)开展中国书画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服务社会。通过创办中国书画文化艺术院线体系,开展全国性书画文创工作,创建书画艺术社区、书画文化艺术公园、书画公共空间、乡村艺术馆(简称:村艺)等书画院线,以及书画艺术地图等公益服务项目,推动中国书画的美育教育和公益社会服务;积极开展公益性的中国书画城市、中国书画乡镇的创建活动,通过书画文化艺术赋能乡村振兴和城市繁荣,通过中国书画文化产业和中国书画科技产业的发展,推动国家文化、科技、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五) 积极推动两岸三地的中国书画文化交流,通过同宗同源的中国书画文化艺术交流和开展中国书画文化教育合作项目,为祖国统一大业增砖添瓦。
(六)积极开展中国书画文化艺术对外交流和传播活动,做好中国书画的国家文化礼物,弘扬优秀中国传统文化,讲好中国书画文化故事。积极加入世界书画文化艺术组织,开展国际间行业标准互认和文明互鉴活动;积极开展“一带一路”国际文化艺术活动,“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七)落实国家数字科技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着“艺术和科技始终是一对孪生兄妹”的理念,以数字书画和元宇宙科技为核心,积极开展中国书画的新质产业,推动中国书画形象艺术数字产业园体系建设,推动新时代中国书画数字艺术馆院线、新质非遗艺术馆院线和元宇宙数字视觉艺术馆院线的发展,从而推动中国书画数字产业的高质量融合发展。
(八)开展行业自律,保护中国书画作品的知识产权,建设中国书画文化行业的征信体系。加强与中国书画文化企事业单位和文化艺术创作、研究和爱好者之间的联系,成为国家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交流、示范平台和紧密纽带。围绕行业自律,建设中国书画行业标准体系,通过开展中外行业社会组织标准互认,推动中国书画文化的国际间行业社会组织交往。以贯彻行业标准,积极开展中国书画数字版权认证、评估等标准化活动,推动中国书画金融市场的大繁荣大发展。
(九)积极承接国家各级部门或文化机构委托的中国书画文化项目和相关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建设中国书画展览展示院线,尤其是围绕着乡村振兴开展的村艺院线和红色书画院线。
(十)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健康地发展会员,做好社会服务,扩大社会影响,始终围绕社会组织是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发挥作用,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力量。
以上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申请;
(三)在中国书画文化领域内,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
(四)两名正式会员具名推荐。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书面或电子版)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书面或电子版),并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保存单位证明和两名举荐人签名资料;
2. 团体单位会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名举荐人签名资料和本单位社会征信证明;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团体单位会员需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部人员实地考察后,写出书面考察报告,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择机颁发发给会员证书和牌匾,并在本会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会员资格有效期内,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享有免费办理会员证的权益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享有自愿和另外一名本会会员共同实名具荐会员和会员单位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举荐和被举荐成为本会各个专业委员会专家的权利,但是每个会员不能担任二项以上的专委会专家。
(四)会员享有免费参加本会中国书画文化人才库的资格。会员按照本会中国书画文化人才库的行业标准,享有参加考试进级的相关权益;
(五)会员享有报名参加本会志愿服务活动的资格,并且享有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六)会员享有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中国书画文化展览的权利;享有免费参观本会书画艺术院线,以及与本会签约的中国书画文化艺术公园、书画创作基地、书画科技产业园的权利;
(七)会员免费享有参加本会文体活动的资格,以及自费参加本会合唱团、掼蛋、桥牌、足球队等文体活动的权利。
(八)会员享有向本会央视频公众号、报刊、官网等媒体投稿的权利。以及同等水平条件下,投稿作品的优先采纳权。并且享有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九)团体会员单位按照会员单位届别和等级分别享有依次免费办理10名、5名、2名、1名个人会员证的权益。本会理事和副理事会员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创办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办事处、工作委员会等二级机构、内设机构的资格。本会对二级机构和内设机构授予匾额。
(十)会员享有自由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三)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义务。
(四)鉴于个人会员众多,个人会员缴费繁琐,个人会员可按届(每届5年)一次性缴纳;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七)向本会举荐书画文化人才和举荐新会员的义务;
(八)积极参加本会各项公益活动的义务;
(九)本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必须是本会会员,办理会员证,缴纳会员费,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的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或通讯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会理事实行等额选举。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5。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对本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者。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的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得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等本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采取聘任制,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不少于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刻制分支机构、办事处印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