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画文促会第二届负责人名单

会长:柴宝亭

党支部书记:薛振华

副会长:石海燕(常务)、靳山菊

秘书长:薛振华

副秘书长:宋亚平、赵炳国、张延华、陈罍、张险峰、冯少斌


法务部部长:薛振华    法律顾问:安洪山    财务部部长:李菘梓    会员部部长:王海云

       


 第二届中国书画文促会内设机构和二级机构负责人名单

第二届中国书画文促会共有专委会、管委会、工委会、办事处等内设机构、二级机构。其中计划设立专业委员会20个、工作委员会2个、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2个、驻外办事处3个。

一、专业委员会名单(拟设20个专业委员会):

1、艺术专业委员会(筹)

筹备负责人:孙津、靳山菊


2、红色文化专业委员会

(年检中)


3、产业专业委员会

(年检中)


4、人才专业委员会

会长:石海燕

党小组长兼副会长:

秘书长:王海云(兼会员部部长)

 

5、收藏专业委员会

(年检中)


6、文化遗产专业委员会

会长兼党小组长:马嘉

副会长:赵珊

秘书长:周心杰

 

7、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

会长:靳山菊

党小组长兼秘书长:薛振华

 

8、书画春晚专业委员会

(年检中)


9、华服专业委员会

(年检中)


10、公共艺术专业委员会

会长兼党小组长:邹朕

副会长:叶舒、马辰立

秘书长:陈创


11、美育专业委员会(筹)

筹备负责人兼党小组长:温珍荣

 

12、书画修复专业委员会(筹)

(年检中)

 

13、书画版权专业委员会(筹)

筹备负责人:黄哲明、柳晨(兼党小组长)

 

14、数字科技专业委员会(筹)

筹备负责人:张春继、张险峰

 

15、艺术空间专业委员会(筹)

筹备负责人:黄哲明、陈儡

 

16、融媒体专业委员会(筹)

筹备负责人:柴宝亭

 

17、艺术金融专业委员会(筹)

筹备负责人:丁玮、柴宝亭

 

18、艺术评论专业委员会(筹)

筹备负责人:孙津、柴宝亭


19、白皮书专业委员会(筹)

筹备负责人:柴宝亭、李惠斌


20、关注艺术专业委员会(筹)

筹备负责人:柴宝亭、王一丰


二、办事处(驻外办事处)

1、国内办事处:

中国书画文促会河南办事处

主任:王建勋

秘书长:冯少斌


2、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办事处(筹)

(1)巴黎办事处筹备负责人:靳山菊

(2)德国特里尔办事处负责人:靳山菊


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筹备中的三个专项基金管委会):

筹备负责人:柴宝亭、靳山菊


1、书画人才专项基金管委会(筹)


2、书画艺术专项基金管委会(筹)


3、书画收藏专项基金管委会(筹)


 

四、工作委员会(2个工委会):

1、中国书画文促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

党小组长兼会长:薛振华

秘书长:王海云


2、中国书画文促展览院线工作委员会

会长:柴宝亭(兼)

秘书长:王一丰


五、书画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筹备负责人:柴宝亭、张延华


六、国立书画院

院长:顾祥胜

副院长:李惠斌



附件:

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9月15日经促进会第二届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分支机构的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文化部、民政部等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规定,并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本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所设立的专门从事某方面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  成  立 

第三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由发起单位向本会申请。

(一)、发起成立二级机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理事会员单位,享有优先独家优先发起成立一个二级机构(专委会或办事处)的权益;享有免交个人会员费,办理本单位10名工作人员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权益。

2、副理事会员单位,有权联合其他两个团体会员单位依次优先发起成立一个二级机构(专委会或办事处)的权益;享有免交个人会员费,办理本单位5名工作人员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权益。

3、一级会员单位,享有优先跟随理事或副理事会员单位发起成立一个二级机构(专委会或办事处)的权益;享有免交个人会员费,办理本单位2名工作人员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权益。

4、会员单位,享有依次跟随理事会员单位(不包括副理事会员单位)发起成立一个二级机构(专委会或办事处)的权益;享有免交个人会员费,办理本单位1名工作人员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权益。

(二)、发起单位应当对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分支机构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主要发起人可以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候选人。

第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60平方米,且固定场所或租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3名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必要的财产和10万元活动资金;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发起单位(公司)担保承担二级机构的不可撤销的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分支机构可以称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XXX专业委员会、XXX工作委员会、XXX办事处等;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本会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如“中国书画文化发展促进会红色文化专业委员会”,不能简称为“中国书画红色文化专业委员会”;在全称之后,可单称本分支机构名称,如“产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发起人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申请书,应该包括成立的理由和条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规划。

(二)二级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三)拟任负责人名单;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五)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七条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八)办法的修改程序;

(九)二级机构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管理办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批准: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该分支机构报本会秘书长,由本会秘书长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或者住所变更时,需提前15天向本会提交相应书面请示和新搬迁住所的联系方式、租房合同等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经本会理事会按照章程审查,并决定批准筹备成立后,授牌信息在本会官网公布之日,分支机构始得成立。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第三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按时收取会费。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应是经市场监督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或是社会组织和民非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发起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按时缴纳第二年的会费;否则因未缴纳年费将停止会员单位资格,并导致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撤销分支机构,并对该分支机构进行撤销前审计。

第十五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以及日常行政管理;

(二)切实加强与分支机构的联系,支持、协助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维护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采取分支机构工作座谈会、汇报会等定期或者不定期会议以及内部工作年检的方式,评议分支机构。本会对年检不合格或有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情节的分支机构可以进行约谈、警告、更换负责人,甚至撤销等四种行政处理;

(三)本会对分支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及其《规章》开展分支机构行政和财务管理等情况抽查;

(四)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分支机构的举报;

(五)加强党的绝对领导,本会党支部对下属分支机构党建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内容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本会党支部可派党员参加分支机构的工作会议,并且对分支机构“三重一大”事宜拥有一票否决权。

(六)应当由本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每年12月31日全年工作年检报告制度,根据年度报告及调查材料等,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凡年度评定为“不合格”的,由本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整顿,并可以责令撤换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对分支机构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相关法律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均是本会的非法人内设单位,均不得刻制印章。本制度之前刻制的二级机构印章应予以收回,作废。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的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经费必须存入我会统一账户,单独按照规定列支。二级机构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项目、参加国际性活动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告本会认可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行的各种活动和使用本会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或需请本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参加的,均须事前15天书面向本会报备、审批。分支机构“三重一大”事宜和年会、重要工作研讨会等均需请本会领导参加。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协议,如需签订合同,可提前15天书面向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报告,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分支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或撤换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进入分支机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对分支机构实施财务审计,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六)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分支机构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或者自取得本会分支机构成立批准函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发展会员缴费基本任务指标的,或未开展活动的,均应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取消分支机构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名义的;

(二)超出规章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三)设立第三级分支机构的;

(四)使用不规范分支机构名称的;

(五)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成立程序、不符合成立条件的;

(八)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财产或者私下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而未入本会账目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五章  注销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已经完成规章规定的使命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拟自行注销或者退出本会时,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本会提交注销或者退会申请书;本会常务理事会准予注销或者退会,并进行注销或退出审计后,官网公告予以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本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会2023年9月15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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